长兴公司启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近日,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泊头华腾密封材料厂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为660300元,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案号(2021)辽01执1902号,执行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该案中,被告泊头华腾密封材料厂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涿州长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兴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三圈”及红字装潢使用在自己产品包装和网络宣传材料上,并其在经营活动中对该品牌名称进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严重损害了长兴公司的利益。辽宁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刻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三圈”的产品,并向河北长兴公司支付66万赔偿(含合理支出及部分诉讼费),并在其官网和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据长兴公司称,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至今分文未付,也未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无奈,长兴公司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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